龙岩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当事人考验期满迎接高考

03.06.2014  17:11

 

 福建检察网6月3日讯(曹仕旺 周维) “谢谢检察官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一定考出好成绩!” 5月30日,龙岩市连城县检察院未检办干警来到该县某中学向涉嫌盗窃的高三在校生罗某宣布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改过自新后的罗某可以参加即将到来的高考。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龙岩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考验期满后依法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去年11月的一天,高三未成年在校生罗某因为一时冲动,在出租房内盗走他人手机两部及现金共计价值2600余元,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公安机关随后将该案移送该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了解到罗某为未满十八周岁、即将面临高考的在校学生,考虑到罗某平时在校表现较好,没有前科,且案发后认罪态度好,退还了被害人手机及现金,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从罗某前途考虑,经社会调查、多方听取意见、检委会研究等严格的程序,2013年11月30日,该院依法对罗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同时,该院还联合青工委、社区干部、学校、监护人组建成帮教小组,通过定期走访、心理疏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罗某的矫治和教育。

罗某在考察期内积极遵守相关规定,每月按时汇报学习体会和心得,真心认罪、悔罪。考察期满后,该院遂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