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网友发帖“斗法”交警 违停锁车何法可依?

21.10.2014  14:10

市违法停车的现象十分常见,不少市内道路因为车辆违停变得十分狭窄。

  (闽西日报记者 张梓睿 文/图)

  缘由:网络帖子“斗法”交警

  前一阵子,一位自称为法律工作者的网友“翁威威”在本市某网络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今天你的车被锁了么?(斗法新罗交警大队)》(以下简称《斗法》)的帖子,指出新罗交警对违停车辆进行锁车没有法律依据,需要作出整改。帖子一出,立即引起网友的热烈讨论。

  在《斗法》一帖中,帖主首先承认自己违停是不对的,并作出道歉,但他紧接着指出按照现行法律,交警可以拖车、可以罚款,可以扣分、扣证、扣车,但没有锁车的权利。

  网友:两方热议各有道理

  《斗法》一帖在网上发表后,引起了岩城网友的热议,赞同帖子说法的有之,反对的人也不在少数,不过双方都对违停行为表示了不满。

  赞同方认为:交警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更要首先遵守法律,要做到依法执法,对违法的人按照法律进行处罚,而不是自己创造一种处罚来处罚违法者。同时,赞同方网友也给出了一些建议用于取代锁车,如网友“开创未来”在回复《斗法》时就建议“交警在开罚单的同时,建议拿起电话通知违章车主及时将车开到合适的位置,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挪车,就直接拖走。

  反对方则认为:乱世当用重典,龙岩的违停现象已经太过严重,现如今的贴单罚款,违法成本太低,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必须有一些强而有力,能够让违法者吸取教训的措施,才能起到治理的作用。网友“饶子”在回复《斗法》一帖时写道“违停罚款只要百来块,大部分有车的都出得起,对于罚款都很无所谓了。只有锁车、拖车,给违法的人造成麻烦了,这样才能让交通顺畅,大家才会怕。

  还有的网友则有着另外的看法,如“快到碗里来”在自己的回复中写道:“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规划好停车场,导致公民没有地方停车”;“反反复复中”则认为:“现今城市交通存在很大压力的情况下,更应该有严格的法律,而不是支持你的观点,虽然你现在说的可能是有依据的,甚至交警可能要向你道歉,但是为了城市的发展,我更希望立法,严管城市交通。

  交警:锁车为增强震慑效果

  那么,对于网友的质疑,交警部门是如何回复的呢?8日,记者联系新罗交巡警大队有关人员,希望能够进行采访,对方告知在《斗法》一贴发布的论坛上有响应回复。

  根据新罗交巡警大队工作人员的描述,记者在该论坛上找到了由网友“比刀郎还冲动”于10月2日所发表,题为《交警锁车违法》的帖子,帖子内容是关于其被锁车后,在龙岩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上提出诉求,其诉求为交警锁车违法,要求新罗交巡警大队作出解释,帖子内也把新罗交巡警大队的回复同样做了粘贴。在新罗区公安分局所做的回复中,针对违停锁车,其作出如下解释:违停锁车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完善城区交通管理、加强中心城区机动车违停违法行为查处的一项辅助措施,而且是在当事人未在现场的情况下,另外执勤民警现场开具的是交通违法行为告知单,不是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对违法车辆进行锁定,主要是督促违法当事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接受民警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违法后果体验,增强打击违停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从而进一步加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自律和守法的自觉性。

  法律界人士:执法者须遵守法律

  16日,记者采访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其个人认为,交警为了加强对违停行为的管理,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是没问题的,但前提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公安部1999年发布的《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中,是有关于锁定车轮的规定,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施行后,46号令就被废止了,而69号令又在2009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令施行后被废止,按照现行的105号令,并没有锁定车轮的规定,所以锁车的行为确有其不妥之处。

  而另一位张姓律师认为:“交警对违停车辆进行上锁的执法行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交警锁车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2条及《福建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68条,都未针对违停车辆交警部门可以采取锁车这一强制措施作出明文规定。因此,法律没有赋予交警部门对违停车辆可以采取锁车的权力。从执法效果层面来说,交警锁车主要目的是督促驾驶人员遵守交通规则,不妨碍交通,文明驾驶出行,从而加强驾驶人员遵规守纪的自觉性,但是,‘锁车’的执法行为从实质上并没有使车辆有空间上的移动,车辆仍在原位还是没有改变交通堵塞状况。因此,交警‘锁车’的行为不仅不具有合法性也没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