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四个加强”煤矿井下安全管理工作

01.12.2014  13:58
   一是加强安全监管,严禁超能力生产。按照省经信委等3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4〕497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等4部门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4〕498号)及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超能力生产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龙煤管〔2014〕108号)等要求,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强化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现场指挥调度,及时在现场解决问题,确保井下生产安全有序进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区队、班组长作业现场8小时跟班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终端管理,及时查处“三违”和督促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全过程的安全。
      三是加强井下测风测气工作。加大测风测气频次,及时掌握工作面风流中的氧气、瓦斯、二氧化碳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异常,及时按照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进行处理。当工作面风流中氧气浓度低于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规程》规定时,及时报告煤矿企业负责人,立即停止工作面作业,撤出人员。
      四是加强井下采掘面动态监管。严格落实井下采掘工程实测填图和交换图制度,及时掌握井下采掘动态,实现对所有采掘面的“全覆盖”有效监管,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躲避监管行为,对界内资源枯竭、靠越界开采生存的煤矿坚决责令关闭退出,从源头上消除“展示面”和重大致灾因素。(龙岩市煤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