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拒不履行生效裁定 妨碍民事诉讼受惩罚
30.12.2014 15:04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查,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龙岩市某贸易公司、第三人龙岩某小额贷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原告张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5月22日向第三人龙岩某小额贷款公司送达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民事裁定书》及《协助通知书》,明确要求其协助执行以下事项:“限制办理被告龙岩市某贸易公司在第三人龙岩某小额贷款公司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担保手续(期限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但根据第三人龙岩某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10月20日的《章程修正案》载明的内容显示,被告龙岩市某贸易公司名下的股份已经在上述限制转让期间被全部转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龙岩某小额贷款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为,属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30.12.2014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