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巨额债务无力偿还 诈骗巨额资金受刑罚
08.01.2015 20:06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人苏某胜、张某容夫妇二人系个体经营者。2008年以来,主要经营煤矿、投资水泥制品厂、购买位于永定县高陂镇的店面、地皮买卖等。2008年2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苏某胜、张某容以投资煤矿、购买店面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对外大量高息借款,部分用于投资经营,其余大部分借款用于组织民间标会、支付到期借款本金、利息、放贷等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苏某胜、张某容明知大部分投资没有产生收益甚至亏损,且已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为归还到期借款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组织非法的民间标会,以月利率1.2%至3%为诱饵,以其夫妇拥有煤矿、水泥制品厂、店面、别墅及高档轿车等为幌子,隐瞒其夫妇借款的实际用途及丧失偿还能力的真相,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骗取卢某、沈某某、马某某等7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197.4499万元,至案发时无法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胜、张某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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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2015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