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宣判首例撤销减刑案件
17.12.2014 18:22
本文来源: 法院
2000年9月10日,罪犯刘某某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因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减刑过5次,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4日。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刘某某自2012年以来,存在私藏现金、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消费逃避财产刑处罚等严重违规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建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3)岩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刘某某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消费,私藏现金并购买手机及茶叶。2014年10月8日,经闽西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销罪犯刘某某2012年12月,2013年1月共二个月的月考核,更改为不达标。撤销罪犯刘某某2012年度、2013年度两年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2012年以来的服刑期间,不认真遵守监规,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消费,私藏现金并购买手机及茶叶,执行机关撤销了违规当月的月考核达标和当年的年终评审,不属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法定减刑条件,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执字第629号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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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014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