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宣判首例撤销减刑案件

17.12.2014  18:22
  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呈报的撤销刘某某减刑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00年9月10日,罪犯刘某某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交付闽西监狱执行,因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共减刑过5次,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4日。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以罪犯刘某某自2012年以来,存在私藏现金、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消费逃避财产刑处罚等严重违规行为,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建议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3)岩刑执字第629号刑事裁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刘某某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消费,私藏现金并购买手机及茶叶。2014年10月8日,经闽西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销罪犯刘某某2012年12月,2013年1月共二个月的月考核,更改为不达标。撤销罪犯刘某某2012年度、2013年度两年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2012年以来的服刑期间,不认真遵守监规,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消费,私藏现金并购买手机及茶叶,执行机关撤销了违规当月的月考核达标和当年的年终评审,不属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法定减刑条件,撤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执字第629号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