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乐于助人吃官司 好心帮忙忌草率

24.10.2014  13:31
  和谐社会,提倡互帮互助。但现实中,有的好心人却因助人为乐吃了官司。这些人的遭遇警示人们,当你出于好心帮助他人时,要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切忌草率行事而担责。

             马虎大意担保  承担连带责任

  钱某与吴某系同村“铁哥们”。2011年3月,钱某为做生意向银行贷款5万元,在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便找到吴某做担保人。吴某满口答应下来。保证合同中约定,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钱某因为做生意赔本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法院经审理判令吴某偿还贷款5万元。

  《担保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该案中,吴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当债务人钱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时,银行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吴某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其偿还贷款。当然,吴某承担责任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钱某追偿。

                帮助邻居看孩子  幼童烫伤须担责

  童某与陈某系邻居。2011年8月10日,童某将4岁的儿子托付陈某照看。陈某受托后,因急着去干农活,便又将孩子转交给邻居汪某照看。中午,在汪某忙于做饭时,孩子跌入铝锅内被烫伤,住院花去治疗费4000余元,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经幼童的监护人同意,擅自转托他人看护,汪某受托后疏于看管,致幼童跌入锅内被烫伤,两人均有过错,各承担医疗费2000余元。

这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受托人负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有过错或者实施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该案中,受托人陈某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又把照看孩子的任务转托给汪某。二被告又都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孩子烫伤,最终承担了赔偿责任。

              好心代写欠条  岂料代人付款

  2012年2月,李某在朋友钱某的介绍下,到王某的经销点购买一批钢筋。钢筋装车后,因李某没有将全部货款付清,王某不认识李某,遂要求钱某写欠条,钱某碍于朋友的面子,同意代李某为王某书写欠条一份。然而此后,李某却外出打工,不见踪影。2014年1月,王某手持这一欠条将钱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应列李某为被告的主张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法院最后判令钱某10日内付清原告货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该案中,钱某因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加以证明,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导致有苦没处诉,有冤说不清的结果。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