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一男子采挖路边野生树木 被判2年半缓刑3年

11.08.2014  23:36

  海峡导报8月11日讯 采挖野生树木,移植到公司花圃,但这可是国家保护植物,犯法的。

  近日,龙岩连城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去年12月12日,吴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人到连城县罗坊乡岗头村某山场采挖了两株野生樟树,并将樟树移至公司花圃种植。

  经鉴定,吴某甲非法采挖的两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随后,吴某甲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

  虽然吴某甲辩称,自己采挖樟树只是移栽,不是采伐,不具有非法目的,且移栽的樟树也全部成活,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中的“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移栽樟树属于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吴某甲已构成犯罪。

  (海峡导报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陈立烽 陈玮)

【责任编辑:伊宁倩 陈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