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一国企高管受贿70余万 一审被判刑十一年

11.12.2014  11:48

    10日下午,福建永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国企副总涉嫌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曾锦森有期徒刑十一年,处没收财产10万元,没收已退赃70万及追缴赃款719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曾锦森受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派,担任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岩市昆润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龙岩市中科红土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期间,在为借款企业审批发放拆借资金、银行委托贷款和昆润公司租赁办公楼等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0.0719万元。

    永定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曾锦森作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70余万元,为他人或单位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曾锦森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受贿事实,并且主动交代了其他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退清绝大部分赃款、赃物,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完)

    (陈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