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检察:细查漏罪漏犯一个也不放过

28.09.2015  13:24

 


    福建检察网9月25日讯  今年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在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中,通过严把“三关”,细查“遗漏”,已追诉漏罪7件,漏犯8人,更改公安机关起诉认定罪名13件。

”字当关,罪名易查

    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向鼓楼区检察院移送了陈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案件。鼓楼区检察院受理后,立即对该案件的卷宗进行审查。
    “当时看案卷的时候,我就多留了个心眼,分析了下他伪造产权证的前因后果,结果真的有发现。”检察官龚博笑着说到。通过对案卷的仔细推敲,龚博发现陈某以伪造的产权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钱款达20万元,有可能涉嫌诈骗罪。但是,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陈某涉嫌的罪名仅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并未提及其涉嫌诈骗罪。“我认为陈某伪造产权证只是一种手段,实施诈骗才是他的真正目的。”在科室的讨论会上,龚博的想法得到了同事的一致认可。
    9月15日,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的口供以及相关的借款条、产权证等书证,证实了陈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
    2015年2月10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正式起诉陈某,指控其犯诈骗罪。7月31日法院判决认定陈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
    “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是案件最重要的信息来源,所以一直将严把阅卷这一关,把它作为发现漏罪漏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途径。”公诉科负责人林峰告诉记者,在审查案卷时,该院不仅对侦查机关已认定的事实进行认真复核,对未认定的事实也进行认真审查,“这样确保不漏诉。

磨烂嘴皮,还原真相

    2015年4月16日,随着法槌落下,林某、吴某等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回想起这起案件,鼓楼区检察院公诉科的承办检察官用了“磨烂嘴皮”四个字形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4年,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到鼓楼区检察院。林某与被害人林卫国(化名)因买卖电动车发生纠纷,随后林某找来一伙人对林卫国进行殴打致其重伤。
    “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口供证据进行审查的时候,我们发现打人的一伙人中,有认识林某的,也有不认识的,那么是谁把这些人叫来的?是否还有一个中间人?这个中间人有没有参与其中呢?”承办检察官没有放过这个细微发现,立即提审林某等人,告知他们案件的严重性,劝诫他们想清楚隐瞒真相会带来的后果。在检察官反复劝告之后,林某等人终于坦白真相,承认是吴某纠集了林某等一伙人参与打架,而吴某本人也参与了此次案件,这证实了检察机关的怀疑。之后,检察机关发出追诉意见,追诉吴某和林某某也涉嫌故意伤害罪,并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审查阅卷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有一些发现,但如何证实我们的发现,有时候审查、讯问是非常重要的。”林峰笑着说到,“‘磨烂嘴皮’才能让当事人瓦解抵抗的心理防线和顾虑,促使他们如实说出一些我们尚未掌握事实。”

证据面前,漏罪难藏

    2013年5月25晚,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长冠城附近某夜总会发生一起恶性案件。李某等人与隔壁包厢的任某发生争执,并出手打人。随后,李某等人回到自己包厢打电话通知杨某等人到夜总会帮忙,欲再次殴打任某。民警接警后到场欲带回李某和证人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但却遭到李某同伙的阻挠,甚至持械打砸警车。
    案件移送到鼓楼区检察院后,检察官对该案的卷宗进行了详细审查。“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同案人员的口供、证人的口供等进行了反复推敲,发现在场的作案人员的行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林峰告诉记者,但是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只有一部分人被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其他人有的是妨碍公务罪,有的则是故意伤害罪。2014年10月10日一审判决中,李某等人被定性的罪名不一。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李某等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并积极搜集证据进行佐证。2015年4月24日,二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李某等人均被定为聚众斗殴罪。“我们审查案件的目的就是更好地打击罪犯,有时案件情况复杂,很容易造成漏罪漏犯,这对被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我们必须尽量避免漏罪漏犯。”林峰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