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山地区检察院女检察官庭审表现获人大代表点赞

22.09.2014  19:54

 

 

福建检察网9月22日讯 (陈辉 蒋媞) 9月19日,福州市人大代表在观摩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某减刑案件庭审活动中,市人大代表对鼓山地区检察院女检察官在庭审中对罪犯林某某提供的困难证明存在疑点的发问、所发表的检察意见以及检察官的精神风貌三个方面给予点赞。

当日上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福建省女子监狱监内法庭开庭审理林某某减刑案件。鼓山地区检察院指派2名女检察官出席庭审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罪犯林某某虚构其海外亲属回国在北京投建奥运工程和在上海某开发房地产工程要参与投资,以承诺支付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他人一千多万元,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需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多万元。林某某于2009年7月入监,2011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

在法庭调查阶段,鼓山地区检察院女检察官对林某某的家庭情况和困难证明中存在的疑点进行了现场调查和提问,并发表检察意见,认为林某某集资诈骗的1000多万元违法所得只执行了1400元,绝大部分财产没有执行;其出具的困难证明显示“仅靠其丈夫一人的工资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无其他固定资产,家庭经济情况困难”与林某某自述“有一套楼中楼”存在矛盾。

在庭审辩论阶段,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发表检察意见,认为该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程序以及庭审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但建议法院从严裁定罪犯林某某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林某某巨额财产没有执行,如果没有从严掌握,势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达不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检察官在庭审活动中,法庭提问切中要害,发表的检察意见铿锵有力,法言法语规范明晰,声音宏亮,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得到了市人大代表的高度赞扬,也让法官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