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法院:90后小贼屡盗不改又伸“黑手” 被判五年六个月

06.11.2014  18:04
  近日,因犯盗窃罪,莆田城厢区的徐某被秀屿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每个人的青春各不相同,法官在庭上宣读判决书时,被告人徐某一长串犯罪前科、劣迹却着实让笔者感慨。

  徐某1990年3月份出生,第一次被抓时刚满18岁。2008年5月至2013年11月,徐某已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和法院惩处。其中,被厦门湖里区法院判刑1次,获刑7个月;被城厢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或罚款5次,两次被城厢法院判刑,刑期分别为9个月和8个月;2013年11月15日,东庄派出所民警在城厢区筱塘街某网吧抓获徐某。当日,刚被释放3个月的徐某再因盗窃被刑事拘留,进了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6时11分许,徐某窜至华亭镇云峰村被害人高某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39000元、马来西亚币1000元、黄金饰品5件共价值17108元。

  2013年10月24日上午,徐某窜至华亭镇云峰村被害人陈某家中,盗得53度茅台酒两瓶、53度飞天茅台酒16瓶、金沙回沙酒12瓶,价值16800元,并盗得黄金戒指、转运金珠6枚、电脑主机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共价值2690元。之后,徐某将上述的电脑主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外地男子(另案处理)。

  2013年11月1日14时许,徐某窜至东庄镇东庄村被害人林某家中,盗得联想和苹果平板电脑各一部。之后,徐某将价值2353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人(另案处理)。

  百密一疏的盗窃老手徐某在上述3个被害人家中都留下了一枚指纹,被公安机关找到,经鉴定是其右手拇指所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7843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在被抓获后供述在第一起盗窃中盗得现金只有39000元,虽被害人报案称丢失62000元,证据在只有一比一的情况下,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应就低认定为39000元,故认定该起盗窃中盗窃现金的数额为39000元。徐某在庭审中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盗窃中其仅盗得茅台酒6瓶、金沙回沙酒6瓶,共计12瓶酒的辩解,现有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徐某退出上述案件全部违法所得78436元。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