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大“黄金票案”追踪 近百亿元发票如何虚开
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倒卖发票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销售货物时,需要给购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税款对于销售企业而言称为“销项税”,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而对于购货企业而言称为“进项税”,可以在缴纳增值税时凭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纳税额。
记者调查发现,在整个案件中,犯罪团伙支付了黄金货款和相应的增值税,并领取黄金实物和增值税发票,黄金交易是真实的。那么犯罪团伙是如何牟利的?166家企业为何参与这些黄金交易?
--黄金被转手卖给个人和加工企业,实现资金回笼。犯罪团伙在购买了黄金之后,以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转手卖给个人消费者以及一些不需开票的黄金加工店,实现资金回笼,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挪作他用。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团伙的窝点位于深圳水贝国际珠宝交易中心附近,这里遍布黄金批发、零售、加工商贩。犯罪嫌疑人洪某说,购买的黄金在这里很容易就卖出去了,不用开具发票。
--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将增值税发票出售给票据中介和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按照现行的增值税发票格式,一般会分别载明货物的种类、数量和票面金额(即所销售商品或服务的金额),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数行业的增值税缴纳比例为票面金额的17%。犯罪团伙以票面金额3%-11%的价格将增值税发票出售给需要用票的企业,从而获取价值不菲的收益。
--违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以票面金额17%的比例到税务机关抵扣应纳增值税额,骗取国家税收。比如,企业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购买了票面金额1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为500万元,却能够以票面金额17%的比例进行应纳税额的抵扣,即实际减少缴纳增值税1700万元,企业逃税1200万元。
今年1月15日,在公安部经侦局指挥下,厦门公安、国税部门在深圳、汕头展开收网行动,抓获以郑某为首的12名犯罪嫌疑人,冻结涉案银行账户284个,缴获公司印章、银行U盾等一批作案工具。警方调查发现,这166家企业的印章、网银U盾、账户等都在犯罪团伙操控之下。显然,企业对于犯罪团伙冒用自己名义签署黄金购销合同是知情的。
据专案组负责人介绍,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团伙取得93亿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可以抵扣的税款达13亿余元。
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占所有虚开发票案一半
记者从公安部经侦局了解到,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案件一直占涉税案件60%以上,源头主要集中在黄金、成品油、农副产品等领域。2015年,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约占所有虚开发票案件的一半。
为何黄金频频被利用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厦门市湖里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洪青平说,这主要是因为黄金具有体积小、价值大、流动性好、便于私下交易等特点,“比如,如果通过购置服装等消费品来获得增值税发票,犯罪分子需要准备庞大的仓储,也难以很快将这些库存转手销售。实物黄金所需存储空间不大,价值不菲,还容易变现,这是犯罪分子选择黄金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要求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交易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因此,一些充当“中介”的犯罪团伙就和需要用票的企业勾结,直接以企业的名义和黄金销售企业签订黄金买卖合同,取得黄金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4月以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部署开展了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行动,已破获该类案件20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49名,配合税务机关查补税款46亿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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