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麻黄碱 厦门七男子因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获刑

10.10.2015  16:19

  10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图)租用偏僻生产场所,非法生产麻黄碱可计重量达281.99千克。近日,七名男子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在集美区法院受到审判。

  2014年11月,一名持有“小李”身份证的人来到集美区一处偏僻的厂房,他声称,打算租下这个厂房用于生产“涂料”。因为该“涂料”有点臭,所以便选择了这么偏僻的地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小李”支付了一万元定金,还要求厂房的房东挖一个坑,说是要排废水。

  其实,“小李”所说的“涂料”就是麻黄碱,他以“高收入”为诱惑,雇佣了六个老乡到厂房干活。

  这六人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生产麻黄碱中的不同工序。其中,“小李”每天到场监督生产,蔡某负责指导安排麻黄碱的整个生产流程,管理工厂日常事务,还相邀他人参与非法生产麻黄碱,这些工人除了买饭和有事离开外,基本都在厂房内。三日之后,“小李”将其打包好的五袋成品麻黄碱用车载走并藏于其出租屋里。

  然而,他们生产不久后,就被群众匿名举报。很快,他们七人在厂房内被警方抓获。警方还缴获了厂房内的麻黄碱及生产设备和部分原料。同日,“小李”藏匿在其暂住处的麻黄碱亦被缴获。经鉴定,被缴获的麻黄碱净重共计281.99千克。

  经查,租用厂房的“小李”其实是冒充的,他原本姓钟,借用他人身份证租用厂房,雇人非法生产麻黄碱,欲将生产出的麻黄碱贩卖牟利。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钟某等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因此,一审判处主犯钟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此外,还分别判处黄某、钟某发、钟某华、上官某、陈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

   买卖制毒物品,最高可判十年

  还没有买卖,为何也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对此,该案承办法官解释说,制毒物品的制造、买卖需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否则即为非法制造、非法买卖。本案当中,七名被告人没有得到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欲非法制造麻黄碱后贩卖牟利,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犯罪预备,被告又能如实供述,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