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庄雇员非上班时间昏迷 经调解获得4.8万元补偿

03.03.2016  08:41

  福州新闻网3月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刘君琳 通讯员 程水建)打工期间在宿舍突然昏迷,送医治疗,雇主是否应该支付医药费?近日,闽侯县甘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了这样一起纠纷,为雇员聂某争取到4.8万元补偿。

  据了解,聂某受雇在闽侯甘蔗一家鱼庄打工。去年12月1日下午2时许,聂某在宿舍突发高血压昏迷,紧急送医治疗,出院后回家休养。

  近日,他和鱼庄老板就医疗费赔偿等事项发生分歧,找到甘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予以调解。聂某认为,他在鱼庄打工期间发病,应属于工伤,要求鱼庄老板按照工伤事故标准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鱼庄老板认为,虽然聂某在受雇期间突发病情,但并不是在上班时发生,因此,不能以工伤事件作为赔偿标准来执行。

  调解工作人员在细致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分析,是否认定为工伤是化解此案矛盾纠纷的关键。工作人员解读《工伤事故认定标准》,指出聂某虽然受雇于鱼庄,但突发病情时不在上班时间或上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但考虑到双方建立起劳动关系的事实,不能排除聂某的病情与从事工作无直接联系,因此建议鱼庄老板给予适当的补偿。

  双方最终接受了该调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