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法院:油耗子高速路上偷柴油 暴力拒捕以抢劫罪惩罚

21.10.2014  12:25
  5人合伙在高速服务区作案,专偷吸泊停大货车油箱柴油,遭警方追击后暴力拒捕,2人被捕3人在逃。昨日,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起由盗窃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而成的转化型抢劫案。

  2013年11月28日凌晨零时许,经策划后,董某(贵州人,40岁)驾驶一部遮挡号牌的“帕萨特”小轿车载刘某(贵州人,32岁),同案人“黄林”(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驾驶一部商务车载同案人“小龙”、“陶宏”(二人均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五人一路高速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赤港服务区B区。董某、刘某负责望风,同案人“黄林”、“小龙”、“陶宏”负责盗走林某、周某等6人的货车内柴油。同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指派执勤民警分别驾驶2部警车赶至现场。在抓捕过程中,同案人“黄林”等人为抗拒抓捕,驾驶商务车撞击警车,董某、刘某见状则驾驶“帕萨特”小轿车挡在路中间阻拦警车追捕,协助同案人逃离现场。公安民警迅速将董某、刘某当场抓获,并扣押其用于作案的两部对讲机。

  董某、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货车内柴油,后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董某、刘某与同案人共同策划、分工配合、实施作案,作用、地位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但二人主要负责望风,作用相对小于同案人,故应依照二人各自的罪责分别予以处罚。

  因同案人携柴油逃跑未抓获,无法确定所盗取吨数,但已盗窃得逞,后转化为抢劫,属转化型抢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二人实施盗窃行为后,遇公安机关抓捕,实施撞击警车的暴力方法抗拒抓捕,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特征。本案二人明知同伙盗窃之后暴力撞击警车,仍协助同伙逃跑,属转化型抢劫的共犯。故一审判董某、刘某犯抢劫罪,均处有期刑3年半,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