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禁而不止,《意见》能否“一剑封喉”

18.11.2019  12:0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明确刑事审判中对故意高空抛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针对侵害人难确定的老问题,最高法强调,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11月14日中国法院网)

  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可以说是老生常谈,但还是有人有意无意地去做,可以说,高空抛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每时每刻都威胁着人们的出行安全,然而,高空抛物却禁而不止,此起彼伏。远的不说,仅仅在最近的一个多月里,因高空抛物或高楼坠物已致伤致死多起。如6月13日,深圳5岁男童被坠窗砸伤去世;7月2日,贵阳10岁男童高空抛灭火器,一名女子被砸中身亡;7月8日,郑州13岁男孩子高空抛下两只灭火器,所幸无人被砸;7月11日,济南一小区高空落下三把刀,所幸没有砸到人……这一起起高空抛物、高楼坠物事件的发生,不仅令人胆战心惊、惶惶不安,也让社会各界纷纷谴责并建议重罚高空抛物者。

  正当高空抛物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明确刑事审判中对故意高空抛物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由此可见,高空抛物不再只员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一记法治“重拳”。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此类案件中,法院往往只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追究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若找不到直接侵权人,则由整栋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不足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因此,针对侵害人难确定的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基层法院或法庭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恐怕才是人们应该关注的焦点问题。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但愿每个社区或物业公司通过高空抛物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规定的出台,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定期开展文明素质培养活动,且有不得向窗外抛物这样的“必修课”,从源头上抓起,杜绝不文明行为;同时,希望《意见》能够对那些既违背公德也违反法律的极其恶劣行为的人和事起到震慑作用,让随意向窗外抛物者检点行为,约束身心,坚决杜绝暗藏杀机的高空抛物。(泉州文明办 祝博)

福建日报评论员:团结奋斗办好福建的事情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是奋斗出来的。文明
让文明礼让风气蔚然成风
  中国自古便被世人称为“文明古国,礼仪之邦”。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