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情节严重追刑责 找不到肇事者邻里要“连坐”

29.10.2015  16:04

  【核心提示】

  家住中心市区云谷小区的肖先生最近很烦恼,他家储藏间门口时不时遭遇高空抛物,大多是残余垃圾,经常汤汁溅洒一地。记者在走访中也发现,高空抛物砸人毁物的事情屡有发生。律师提醒,被高空抛物砸伤或者带来财产损毁,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责。

  □本报记者 吴志明 文/图

  现象 高空掉下烟头 烧坏小车天窗

  据肖先生介绍,他住在中心市区云谷小区8幢,早上上班时,经常会看到自己家储藏间门口散落着一堆垃圾,经常是用塑料袋装着快餐盒,盒子里是餐余垃圾,“大都是有人从楼上直接扔下来,袋子都散开了,汤汁溅得到处都是,这种行为太缺德了。

  李女士家住安溪新景商业广场,当时看到3楼有三四十平方米的露台,就买了下来。那个露台,最早开发商做绿化用地,种了些草皮和花,入住后很多业主都把它改做“菜园”。不久后,李女士发现自己家的“菜园”里时不时就能见到各种生活垃圾:烟头、整撮头发、还有小孩的本子、玩具、画笔之类,有时连网购的外包装也有,快递单上姓名、手机号都在,有一次餐巾纸包着米饭也扔下来。“我隔壁邻居还被丢过用过的卫生巾,太恶心了。”李女士说,他们跟物业反映过,但物业也没有办法,最后还在电梯口贴了通告提醒,但垃圾依然每天出现。

  石狮纪先生也遭遇过高空抛物的烦恼,他去年才买的车子也曾遭殃。纪先生家住石狮绿馨家园二期,据他介绍,他们小区没车库,都是露天停车位,他的车子就停在楼下停车位,至少被砸过五次烟头,天窗烧了三四个小洞,他只能自己花钱去维修,总共花了2800元,雨刮处、天窗至今还没修。

  纪先生的车已多次被烟头砸到

  建议 安装监控设备抓“真凶

  “高空抛物确实是令人头痛的问题,我们平时通过在小区内张贴告示、召开居民座谈会等方式劝诫业主不要高空抛物,但是效果不理想,因为这种行为的随意性很大,很难抓现行,多数成了无头冤案。”说起高空抛物,云谷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很无奈。

  市民叶先生觉得,现在市区不少小区都安装了监控设备,但摄像头都是从高处向下俯视地面,主要是用于防盗和监督地面上破坏公私财物等行为。如果有几个摄像头能“抬头”往上瞅一瞅,在不侵犯居民家庭隐私的前提下,“照看”好居民楼的外立面,相信可以揪出不少高空抛物的真凶。同时对入户行窃的盗贼来说,也有一定的威慑力。

  法律工作者周先生则表示,高空抛物事件频发,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立法,杜绝高空抛物现象,加强监管,同时加大物业的安全服务力度。

  律师 找不到肇事者邻里要“连坐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林耀龙律师表示,一般高空抛物造成的后果大多数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物品是谁的,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知道具体是谁家的,那么靠近物品掉下来这一方向的整个建筑物的业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侵权行为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构成犯罪,届时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得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希望市民能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抛物的陋习。

  每天都会有垃圾从楼上扔到李女士家的露台

  相关案例

  去年11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出生仅44天的女婴小欣怡,被奶奶抱着在汉阳世纪龙城小区11栋楼下晒太阳时,不幸被高空抛下的水泥块击中头部,受伤昏迷,造成七级伤残。今年7月22日,小欣怡的父母向汉阳区法院提交诉状,将涉案居民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居民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

  他山之石

  日本高空抛物现象不少。日本在狠抓教育和加大法律惩戒力度的同时,从技术层面做好防范工作。如2009年修订的《横滨市建筑环境设计制度》第六条规定,在共同住宅内设置阳台的情况下,需要在阳台下方或水平方向有坠物嫌疑的区域内采取危险防范措施,没有做到的建筑设计将不能通过最终的安全审批。安装防护网成本低、易操作、见效快,不乏借鉴价值。

  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有些类似。根据香港法律,从楼宇高空掷物伤人的最高刑罚是:罚款港币1万元及监禁6个月。为此,香港还在高楼安装“天眼”,专门抓拍高空抛物行为。房屋署还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警务人员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有关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新加坡对高楼同样安装监控设施,并对高空抛物现象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