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转化科技成果收入不上缴国库
今后,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昨日获悉,我省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出台18条新规,鼓励省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定、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待遇。
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离岗在本省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可延长至5年。省属企事业单位担任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不占领导职数)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单位同意离岗时限内,要求重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先辞去在企业任职(兼职),转让本人股权,有关单位对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根据岗位空缺等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今后,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50%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奖励股权权属授予个人所有。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