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高校学生转学工作实行备案审查制

20.09.2017  17:53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省教育厅近日下发《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实行备案审查制。

  《通知》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应由双方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七)学校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情形的。

  《通知》指出,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还应当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要求提供转学备案材料,由转入学校递交厅学生工作处。转学手续完成后,超过3个月(以《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签字时间为准)未向省教育厅备案的转学材料,均不予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通知》要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学校办理转学的时间、程序、标准,积极、稳妥、有序做好转学备案工作;严肃纪律,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切实维护转学备案工作的严肃性、公平性和权威性;抓好督查,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对一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违规学校和违规人员责任。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