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调研降低受贿入罪门槛 或更严治贪

28.07.2014  09:04

政言·言者有意,听者有心


栏目主持:刘佳


你是个农民,我过去也是农民,我也种过地。只是你种地时间长,我种地时间短罢了。———7月24日, 李克强 在山东德州袁桥派出所考察结束离开时,拉着一位农民的手说出了这句话。在德州考察的一天,李克强十分关注城镇化问题,问得最多的几句话是:“你是农民吗?”“你愿意进城吗?”“在城里的生活好吗?


简政放权不仅要从“最先一公里”做起,还要打通中间环节和“最后一公里”,要防止各环节截留改革红利。———7月25日,李克强在山东考察时,逐一询问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务大厅的办事员和群众,了解简政放权在中间环节是否畅通,放管是否到位。李克强强调,要让千千万万愿意创业的人更方便拿到市场“入场券”。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将伴随整个现代化进程,要正确处理好文化设施建设和内容建设的关系、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传统传播方式和新媒体的关系,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全国政协7月22日在京召开“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题协商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 俞正声 主持会议并讲话。


对会所中的歪风、培训中心的腐败、裸官问题、奢华浪费建设、领导干部参加天价培训等要专项整顿、严肃查处,出重拳、下狠劲,不达目的不罢休。———部分省区市教育实践活动工作座谈会近日先后在西宁、上海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 刘云山 出席并讲话。


一位官员将一名商人所送的百万现金,以自己儿子的名义送给寺庙,是否算“受贿”?最近,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这笔“功德款”引起较大争议。在去年12月一审中,广州中院认为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未认定这100万元为“贿款”。检方提起抗诉,认为捐赠不影响受贿,该案上月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目前该案尚未终审宣判。


检方共指控黄志光受贿550余万元,黄志光及其律师对指控的事实和金额上没有异议,但屡屡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角度进行辩护。无独有偶,同样在去年12月份公开审理的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谢鹏飞受贿案中,谢鹏飞被控受贿1000多万元,其本人和辩护律师也多从谢鹏飞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以及收受财物后“并未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进行辩护。谢鹏飞一审获刑14年,检方也提起了抗诉。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这往往成为部分官员为己辩护的“尚方宝剑”。而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受贿罪的认定上都没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


一些学者和检察官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已然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呼吁降低入罪门槛、修改定罪标准。


去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 习近平 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讲话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


如何完善刑法相关规定,破除反腐掣肘,成为当务之急。南都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正在调研论证受贿罪,已总结一些腐败案例,或将降低受贿罪门槛,出台更严厉的规定,提高刑罚威慑力。


谋利”要件让部分贪官逃脱刑责


反腐越来越深入,落马官员也越来越多。受贿是落马官员被提及最多的行为,已成贪腐第一形式。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2年12月6日至2014年4月11日公布的65起案件中,超过7成的落马官员有受贿行为。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据此,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副教授王莹向南都记者提到,“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饱受非议,且不容易认定。


尽管最高法院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行为,只具其一即可,但多位专家对南都记者指出,实践中无法惩罚“拿钱不办事”的官员和以“礼尚往来”之名行受贿之实的行为。


2009年云南 西双版纳 原副州长查克的律师辩护称大部分行贿人送钱的目的是为协调关系,或逢年过节相互探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2012年中国足协前专职副主席谢亚龙当庭翻供,辩称所收耐克公司市场总监李彤为其儿子留学给的2万美金、原国家队主教练朱广沪为其妻生病给的5万元等均是“礼尚往来”,他并未为这些人谋取利益。


王莹指出,不管官员是否为他人谋利,收取钱财的行为均侵犯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杨对南都记者表示,当前反腐形势日益严峻,该规定与法理相悖,与国家打击腐败政策相悖,容易造成理论和司法实务混乱。


这一规定是反贿赂犯罪一大漏洞”,山东惠民县检察院检察员李国锋也撰文提到,在司法实践中,因为行贿者未明确说明要谋利益,往往找不到直接证据证明受贿人存在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或意图。


安徽滁州南谯区检察院检察长卫晓霞也在正义网撰文认为,刑法中对“受贿罪”限制性条件过多,门槛高于普通侵财性犯罪,有悖“从严治吏”原则,容易导致较多隐蔽的受贿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要件存废长期争议意见尚待统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均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陶杨对南都记者提到,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包括1979年制定的刑法,均未将利益要件纳入受贿罪构成要件中,直到1985年两高司法解释中首次明文规定“为他人谋利”的条件,1997年刑法修订时写入法条,理由是“为了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性”。


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受贿罪的主体和特定关系人受贿的规定,但未对“为他人谋利”要件作出修正。在修订研讨中,最高法院、最高检等司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曾就是否废止该要件展开激烈争论。


主张取消的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这一规定给我国预防和打击腐败带来不利影响。


主张保留的观点则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突出受贿罪的权钱交易特征,更好地区分“受贿犯罪”与“违反纪律收受礼金等行为”的界限。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教授周振晓2007年就在《检察日报》撰文指出,现实中一些行贿行为属“长期投资”、“感情投资”,本就为“找靠山”,短期不需谋利,建议去除“为他人谋利”要件。


去除该要件能更好地打击受贿罪,是当前较为普遍的共识。王莹对南都记者表示,妥当的修改方法是将这一规定直接删除,谢亚龙的律师 陈刚 也对此认同。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检察员唐光诚在文章中指出,是否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只能说明受贿罪的情节轻重问题,江西省萍乡市中院法官钟琰则撰文提出,为他人谋利与否,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


收礼入刑需定标准避免打击扩大化


逢年过节、乔迁就医、红白喜事等收受礼金的现象,在官场蔚然成风。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陶杨指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主要是担心扩大打击范围,将一些“礼尚往来”的行为入罪,过于苛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却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如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就曾在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所列的受贿钱财很多是朋友和下属拜年及祝寿送的礼金,不能算受贿。


早在1993年,中办、国办就曾出台通知,规定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但执行不力。


与国外相比,中国的相关规定也显得落后。《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年的一篇文章提到,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美国一些州立法禁止向公职人员赠送任何礼品,连一杯咖啡也不允许。


刑法修改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去除,就意味着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也将依法受到刑责。但问题随之而来:如何量刑?是否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经常为职务犯罪人员辩护的炜衡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唐波对南都记者指出,中国毕竟有婚丧嫁娶送礼金的习惯,这一要件去除后,需对受贿罪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区分收取礼金是因为权力还是因为亲情,既保证权力的廉洁性,又避免打击扩大化。


中纪委网站一篇题为“收受礼金行为的准确认定与立法完善”的文章认为,与人情往来相比,收受礼金的行为往往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该文提出,对一次性收受巨额礼金、短期内连续收受巨额礼金的,当在受贿罪中设置条款加以惩戒,对收受礼金数额较小,属正常人情往来的,也要进行限定,如对收受单笔礼金的数额和年度收受礼金总额进行限制。


量刑不科学“纵容”受贿亟待修改


除“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门槛外,量刑标准也被认为是受贿罪修改的当务之急。南都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正在研讨解决。


现行刑法将5000元作为受贿罪入罪“红线”,受贿10万元以上就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这一规定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确立,迄今未做任何修改,然而17年间,该量刑标准因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备受诟病。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当前受贿金额数10万元与数百万元的定罪差别并不大,往往只差几年,鲜有无期徒刑,死刑更是少之又少。


例如陕西“微笑哥”杨达才受贿金额25万元一审以受贿罪被判10年徒刑(其他罪另罚);涉“不雅视频”的重庆北碚区区委原书记雷政富受贿316万元终审被判13年徒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认定受贿6460万元一审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这实际上是在纵容官员受贿,因为受贿数额高了,量刑并不明显增加,何况还有减刑等手段,实际的差别更小”,唐波向南都记者指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延军也撰文指出,“小贪小贿”被加重刑罚,受贿数量巨大的反而大大降低刑罚强度,极不合理。


受贿罪处罚的“唯数额论”模式,因忽视其他情节,难以平衡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同罪不同罚”等量刑失衡问题。


对此王莹建议,提高每个法定性档次的犯罪数额,在每个法定刑内部拉大数额跨度,给法官自由裁量确定刑期的空间,例如受贿金额每增加20万元就增加1年刑期。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议,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法定刑档次,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我国受贿罪的立法沿革


1979年《刑法》首次将受贿罪从贪污罪中分出来,以单独成罪的形式立法,未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提高受贿罪的法定刑,规定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85年两高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地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受贿罪主体范围作进一步扩大,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1996年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严格了受贿罪缓刑的适用。


1997年刑法修订,新刑法(即现行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999年最高检出台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标准,规定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2000年最高法院在一起批复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2003年最高法院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2005年两高出台办理赌博刑事的司法解释,从重处罚“官赌”。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7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十种新型受贿,包括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受贿、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理财名义收受贿赂、利用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受贿等。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扩大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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