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一房三卖” 骗取140万元被判刑11年
新华社厦门8月1日电(记者 颜之宏)记者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泉州安溪籍男子肖某在卖出自己的房子后,隐瞒该房产已经交易并办理公证的事实,又两次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合同, 以收取定金、首付款为由骗取他人钱款140万元。近日,该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其退赔两 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2016年6月中旬,梅某在网上看见肖某正在出售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屋。经协商,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肖某与妻子名下的上述房产以206万元的价格卖给梅某。
肖某在收取梅某支付的155万元首付款后,于次月7日与梅某办理了房屋公证及网签手续。因该房屋为期房,尚未交房,故还未办理产权证。而后肖某以办理户口迁入为由将合同正本拿走,后未归还给梅某。
在肖某与梅某办理公证手续后,肖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又寻思将房子转卖他人,以骗取钱款还债。当年7月28日,肖某又与被害人王某签订房产 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当即支付了40万元定金。当天晚上,肖某联系王某称,因急需用钱,需王某再支付60万元作为 首付款。
次日,在进行房产公证前,王某又通过网银转账支付给肖某60万元。随后,肖某以未带结婚证为由离开后并关机。
8月6日,肖某又与另一被害人邹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20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卖给邹某。肖某称其要支付购买厦门的另一套房子尾款,需要邹某给40万元定金才同意办理房屋公证手续,邹某旋即转账40万元定金。在此之后,邹某才得知肖某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同年11月,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某隐瞒其房产已经交易并办理公证的事实,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两次诱骗他人与其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40万元。
法院认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