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31.08.2014  20:08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4年8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李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4年7月1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以下简称“行政长官报告”)。8月18日,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行政长官报告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议程,并委托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和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8月26日,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行政长官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该决定还重申了香港基本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即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2017年的临近,现在需要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作出决定。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报告,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行政长官报告全面、客观地反映了香港社会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意见和诉求,既反映了共识,也反映了分歧,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