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审议香港政改报告 建议同意2017年普选

27.08.2014  11:31

      据新华社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6日上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审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审议。

  与会人员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依法启动了落实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五步曲”法定程序,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解释及决定的规定;报告全面反映了香港公众咨询的情况,是一个积极、负责、务实的报告。

  与会人员认为,2017年行政长官实行普选,是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明确规定,也是香港社会的共同意愿,建议常委会同意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同时,行政长官报告反映出,香港社会在提名委员会组成、提名民主程序等一些核心问题上争议较大,一些人甚至提出了明显违反基本法的主张,偏离基本法规定的正确轨道。为了促进香港社会凝聚共识,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建议常委会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对行政长官普选的核心问题作出决定。同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广大市民的意见,依法对2016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修改问题作出相应的决定。

  与会人员强调,香港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关系到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法,从香港的实际出发,审慎、稳步推进。

  □香港政改报告

  提名委员会组成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7月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香港政改报告称,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主流意见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其提名权不可被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报告表示,较多意见认同提名委员会应参照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即有四大界别同比例组成,以达到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同时,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可按比例适当增加议席,藉此吸纳新的界别分组或提高现有界别分组的代表性。但也有不少意见认为,提名委员会的人数应维持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数目,即1200人,如需作出增加,也不应超过1600人。

  提名程序

  报告指出,2017年行政长官提名程序有多种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提名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经由一定数目提名委员会委员推荐参选人,第二阶段再由提名委员会从参选人当中提名若干名候选人。有不少意见认为参选人须至少获得一定比例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支持才可正式成为候选人,藉以证明该参选人具有提名委员会内跨界别的支持、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并符合提名委员会作为一个机构作出提名的要求。

  候选人数目

  就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报告说主要有两大类意见。一类意见提出为了确保选举的庄严性及能够让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纲和理念有充分认识,有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另一类意见则认为毋须就候选人数目设限。在提出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的意见中,因应过去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数目大致在2至3人,有些意见提议可将候选人数目定为2至3人;也有部分意见提出其他数目。

  普选方式

  就普选行政长官方式,报告指有相对较多意见认为应举行两轮投票,以增加当选人的认受性;但也有部分意见认为应只举行一轮投票,以简单多数制选出行政长官当选人。

  □香港政改“五步曲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其中第一步是“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据新华社电

  □预算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地方举债、社保基金、预算体制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表示,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前几次审议意见,回应社会关切,顺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地方债务地方政府举债应该设定上限

  地方政府举债是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地方政府债务如何操作?地方债务究竟有多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因为20年前的这部法律不列赤字、限制地方政府举债,地方政府就绕道走,建立融资平台去举债,现在地方政府债务成为我们经济、金融风险中的一个非常大的隐患。所以现在要让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债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

  辜胜阻建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定债务上限,巴西2000年财政责任法就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不能超过经常性财政收入的120%”,因为偿还要靠财政收入,有一个上限,不得超过120%,超过上限不可能举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也提出,地方政府举债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地方政府举债是非常严肃的问题,而且中国的地方政府现存有大量的债务,因此,立法中应有统筹考虑。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举债,需要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人大可以批准,也应明示,否则地方政府举债将成为一个巨大的制度漏洞,带来不可控的巨大风险。

  辜胜阻还提出,对于举债政府不仅要看负债,还要看资产。“因为我们国家大量的债务不能用来作福利,而是作基础设施的建设,那么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债务的背后有资产,只有公开资产和债务的存量,才能使有财务知识的人士判断政府财务的稳健性。”辜胜阻认为,现在大量基础设施有很多优质的资产,只有通过资产负债表才能看出财务的稳健性,进一步使负债规范化和阳光化。

  董中原认为,按照草案,在地方政府举债中,“国务院的额度与地方人大的批准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在法律草案中表述不明确。国务院给了额度,地方人大不批准怎么办?国务院给了额度,地方人大批准了,但偿还不了的责任如何承担?因此,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问题,建议有一个清晰的思路,目前的结构设计不够清晰,而且容易产生矛盾。他建议,地方举债的结构设计,是国务院主导,还是地方人大主导,需要进一步厘清。

  “地方政府举债的情况下,对于历史债务如何处理,立法中也应有所涉及。”董中原认为,历史债务余额应当纳入新的举债规模进行管理,已经超过额度的,应规定不能再行举债。他还提出,草案规定的地方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法律含义不明,建议进一步明确用途的法律含义。

   财政专户社保基金不得划入其他预算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库管理的财政专款账户。它包括了预算外资金的财政专户,也包括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等财政性的资金专户。

  王明雯委员表示,目前,财政专户很多,资金数量、流向、利息都不清楚,无法监管,资金的安全性难以保证,建议加强财政专户的监管。王明雯提到,据了解近年来因财政专户而发生的案件不少,存在专户资金被贪污、挪用的情况。

  所以,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同时落实这次预算法确立的政府全部收入纳入国库,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内容,最好能取消财政专户,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以保证资金的集中化管理和有效的监管。如果目前条件不成熟,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以加强财政专户的监督。

  董中原委员则提出,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是社保缴款,该款项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资金,属于基金性质,专款专用。所以在预算法中,其他的预算款可以拨付进入社保基金,但一旦进入社保基金就不能从基金中挪用,且社保基金的款项不得划入其他预算。这个原则应当在预算法中予以明确。

  另外,他提到,社保基金尽管具有独立性,但是公共财政应当对社保基金的支付能力给予背书。建议预算法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公共财政的资金会划拨进入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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