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仓山区检察院首次对非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

09.04.2015  19:29

    福建检察网4月9日讯(郑朝雄) 近日,福州仓山区检察院通过司法救助工作结束了一桩长达十三年的上访,这也是该院首次对非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司法救助。

 当事人黄某于2002年因借贷一案被仓山法院判处还款6万元给翁某,由于黄某没有还款能力,就从黄某每个月的养老金中扣除还款。今年年初,黄某的女儿林某为此来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对借贷一案提出疑问,称母亲因多年上访疾病缠身已卧床不起。经审查,黄某的诉求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仓山检察院一方面通过相关部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另一方面考虑到黄某年迈,又有严重疾病,经济十分困难。决定对其实施8000元的司法救助,从而结束了黄某十三年的上访。

为了完善和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自2014年5月份我省七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扩大了被救助对象范围。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近一年来办理国家司法救助7件7人,总救助款为9.7万元。其中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5件5人,救助款达8.1万元;救助特困涉法涉诉的2件2人,很好贯彻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及时化解矛盾,收到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