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检察院出台全省首份查办渎职犯罪容错纠错意见

24.06.2016  02:39
  

  不让淤泥堵住一池活水 市检察院出台全省首份查办渎职犯罪容错纠错意见

  核心提示

  近日,为支持鼓励人们敢于乐于当改革与创新的“出头鸟”“带路蚁”“领头狼”,市检察院出台了全省首份《关于在履行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中依法容错纠错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对犯有过失的改革者,应该送一程、推一下、拉一把”。

  □本报记者 陈淑华 通讯员 李新鹏

  对待渎职 重预防多调查慎立案少拘捕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巨大,要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依靠改革和创新。然而,改革和创新就难免有失误和风险,进而要担责,这使部分领导干部产生了观望和守安的心理,成为经济发展的负能量。

  适时出台的《意见》提出,在转换思维看待瑕疵、缺陷的同时,“重预防、多调查、慎立案、少拘捕”。重预防,即依托检察监督指导中心等平台,对可能存在犯罪风险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预防调查、预警预测,深入分析影响改革创新和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最大限度地规避和减少改革创新出现失误或偏差提供借鉴;多调查,即要用好渎职行为调查机制,发现并及时纠正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的渎职行为,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慎立案,即要准确把握渎职案件立案标准,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鼓励干部在不碰“红线”的前提下,大胆突破,能先行先试的想办法先行先试;少拘捕,即对于渎职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

  依法容错 鼓励人们敢当“领头狼

  《意见》提出,改革就是实践,是一种在现状与未来发展之间进行的博弈。对犯有过失的改革者,应该送一程、推一下、拉一把。

  为此,全市检察部门将建立全市渎职犯罪线索统一管理机制,对于经初查属于一般渎职行为的线索,通过联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约谈、思想教育等形式,剖析不依法履职的问题、原因、后果并提出修正建议和警示,及时纠正推进改革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考察期后对有关线索档案进行封存;对于构成渎职犯罪的,严格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坚持干净干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尽到责任,造成一定物质损失的,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党纪处理;确需追责的,依法建议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责任处罚;确实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贪渎交织行为的,依法立案侦查,绝不姑息和放纵。

  审慎甄别 五种情形不能认定渎职

  《意见》明确提出五种情形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具体包括:①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②主观上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③对于因政策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或客观条件等因素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且行为人主观上无罪过;④立案前,渎职行为人及其亲友自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合法手段积极挽回损失,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没有遭受重大损失,没有达到渎职犯罪法定立案标准的行为;⑤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方针政策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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