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大气污染“禁令”具有多重意义

21.08.2017  19:48

  8月17日下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四中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裁定禁止北京多彩联艺钢结构公司在未经环境审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下,继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生产行为,防止损害扩大,保护生态环境。(北京青年报8月19日)

  像北京市四中院这样发布诉讼中发布大气污染“禁令”的,不但在北京市首例,恐怕在全国也是鲜见的。毫无疑问,首份大气污染“禁令”的发布,对减少当事企业的继续大气污染,维护北京地区空气质量具有积极意义。笔者以为,除此之外,首份大气污染“禁令”,还具有更多重的意义。

  首份大气污染“禁令”开辟了法院公益环境诉讼的新领域。据报道,此次当事企业北京多彩联艺钢结构公司,是因为在被环保部门处罚、检察部门提起公益诉中,仍违反相关环保规定继续生产,向大气排放不合格废气,继续污染空气危害公共环境,而被法院裁定违规才发布的首份大气污染“禁令”。

  但众所周知,随着全国环保意识的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不但越来越多,而且类型也呈现多样化。以北京为例,据相关资料和报道,目前北京法院已受理的12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土壤、水环境污染居多,企业生产经营废气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的尚属首例。无疑,首份大气污染“禁令”,标志着法院环保公益诉讼也有了新的领域。

  首份大气污染“禁令”标志着环保公益诉讼保护的深化。从保障首都绿色环保,加强空气污染治理角度,对于有初步证据证明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排放废气超标,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北京四中院通过采取禁止企业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行为,诉讼中发布首份大气污染“禁令”,尽可能的减少废气污染,具有及时性和有效性。而就整体大气污染诉讼而言,这是一种治理和遏制的提前,干预和保护的深化。

  首份大气污染“禁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采取大气污染“禁令”,落实和凸显了“绿色司法”要求。而这一司法诉讼,将环境法的原则运用于民事公益诉讼中,将绿色发展理念与守护生态文明紧密结合,同时也很好贯彻了环保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在北京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中,北京四中院结合首都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依职权及时发布首份大气污染“禁令”,对正在或将要发生的大气污染破坏行为予以及时预防和制止,满足了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要求和需求。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而作为这些保护的最后一道有力屏障,所有地方的司法保护都具有义不容辞的强力作为义务和责任。北京四中院首发大气污染诉中“禁令”,无疑就是对这一义务和责任的最好践行和说明,值得高度关注与肯定。

  就现实而言,不少地方一边大气污染被处理一边仍在继续污染的现象,并不在少数。期待北京此次首份大气污染“禁令”,能够是一个好的示范和开始,产生蝴蝶效应,接下来会有更多地方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出现,也会有更多的法院站在强力和更有效维护大气环境的角度,尽可能的多发布大气污染“禁令”,把提前有效的大气污染治理落实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泉州市委文明办 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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