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氯化钠的查处属于违法

24.07.2014  12:21

近一段时间,广西、上海、安徽、江苏、广东、河南等地一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各地盐业管理部门查扣,甚至一些合法经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企业负责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这种盐业管理部门和饲料生产行业的矛盾冲突在各地仍在加剧,严重干扰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合法产品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适用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1999年以来,农业部发布各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均包括氯化钠,且制定了《饲料级氯化钠标准》(GB/T23880-2009)。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出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饲料企业应当对其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进行查验和检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由此可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合法产品。《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级氯化钠有关问题的函》(农办牧函[2014]7号)明确:有关企业使用经农业部门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是畜牧用盐更不是食盐,不适用《食盐专营办法

  第一,法律上没有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使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仅明确了食盐的定义;第二十八条规定“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但没有具体界定渔业、畜牧用盐的定义。

  第二,执行的标准不同。饲料级氯化钠、食盐和畜牧用盐均有国家标准,3个标准控制指标存在明显区别。卫生指标方面,与食盐标准(GB5461-2000)相比,饲料级氯化钠标准(GB/T23880-2009)增加了汞、镉、亚硝酸盐3项限量指标;与畜牧用盐标准相比,增加了总砷、铅、总汞、镉、亚铁氰钾等8个控制指标。主成分方面,饲料级氯化钠标准没有碘,食盐和畜牧用盐标准对碘含量有明确规定。

  第三,用途不同。工业饲料产品的典型特点就是通过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组合,实现各种营养素均衡供给,饲料中添加氯化钠的目的是补充钠和氯,使之符合动物最佳需要。饲料添加氯化钠标准规定,该产品适用于商品饲料的生产。畜牧用盐适用于畜禽动物养殖环节的动物食用或舔食,食盐则是直接使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二者均强调补碘。

  第四,食盐替代饲料级氯化钠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碘是动物必须的微量元素,但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不同生产水平的需求量不同(我国发布的各类畜禽饲养标准有详细规定),饲料生产中需根据使用对象动态调整添加量。用加碘的食盐替代饲料级氯化钠,很难同时兼顾不同类型动物对钠、氯和碘的要求,极易导致配方中碘、钠或氯超标,影响动物生产性能。为保证饲料产品碘的精准供给,《饲料添加剂目录(2013)》列出了碘化钾、碘化钠、碘酸钾、碘酸钙等4种添加剂,由饲料企业根据产品适用对象和所用原料基础含量确定具体添加量。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与食盐或畜牧用盐质量上的核心差别是不能加碘,管理上的核心区别是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畜牧用盐是两种不同的产品,不适用《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主成分是氯化钠,但主成分是氯化钠的产品不全是食盐。《食盐专营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就是推进食盐加碘,而作为饲料添加剂的氯化钠完全不需要加碘,因为饲料工业已经在更高的技术水平上,要根据不同动物品种、不同生长阶段的需求精准加入碘等微量元素。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食盐专营管理办法》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同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食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应适用不同的行政法规。有关盐业部门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也纳入食盐专营范围,对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的氯化钠产品不当查处,严重干扰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

  一是法律授权清楚。《饲料和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农业部公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三是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为目录中矿物类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第2045号公告)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列为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一些依法取得氯化钠生产许可的合法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合法的产品,之所以招致查扣,原因就在于某些盐业管理部门在维护本行业的利益。据统计,在饲料行业每年氯化钠用量近百万吨,用盐业公司的盐将多增加成本近4亿元,不仅需要饲料行业承担,也会转移到畜禽养殖业。

  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氯化钠管理上有目录、有标准、有许可,盐业公司的食盐既不在饲料目录中,也不在饲料添加剂目录中,没有相应的许可证号,卖给饲料生产企业事实上已涉嫌违法。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对饲料工业的危害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破坏国家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秩序;二是削弱保证饲料中微量元素均衡供给的技术能力;三是增加饲料产品的成本,并最终增加动物产品消费的成本,通俗讲就是逼着饲料企业花更多的钱,干违法的事,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更低的产品。针对某些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向饲料生产企业销售氯化钠的行为,饲料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按照无证无号产品予以处罚,对其生产企业应依法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