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31.01.2018  16:12

  福州新闻网1月3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福小安)日前,市食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下文,决定在我市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要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为我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种养散户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市食安办负责人表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生产的蔬菜、果品、水产品上市时,普遍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种养散户。鉴于农产品生产与管理成本的约束,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四种形式之一作为开具依据。

  同时,严格蔬菜类、果品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准入。

  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对不能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含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三者中任意一项的蔬菜、食用菌、果品、水产品等,实行入市登记,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该负责人表示,肉类产品市场准入也要严格把关。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产品具有检疫标志,农业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销售实行定点屠宰的肉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加施相应的标识。

  此外,严格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月前,各有关部门将按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创建一批示范追溯单位:农产品种养殖环节完成100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创建,水产品养殖环节完成30家示范单位创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完成全市主要批发市场以及25家大型商超试点创建,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