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构建食品安全示范群体 明年底每个县至少建2条示范街

28.02.2015  15:52

    新华网福州2月28日电(记者 刘丰 实习生 林桂桢)至2016年年底,福建每个县(市、区)至少创建2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30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制定《福建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要求全省各地全面推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

    《方案》提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须达到: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10个;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均诚信守法,不存在餐饮服务无证经营现象;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且均达B级(含B级)以上;开展“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单位占餐饮服务单位总数20%及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比例达50%以上;连续二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餐饮服务单位实行公示“六统一”;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基础扎实,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及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所在地基层政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且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员等九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店、食堂)的基本标准为七项,包括: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追溯率达100%;量化分级管理评定B级以上(含B级);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健康证持证率达100%;能按要求落实“六公示”;连续二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等。

    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方案》要求,至2015年年底,福建省各设区市至少要完成工作目标的40%;至2016年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创建2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30个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全面完成《三年行动方案》的工作总目标,在全省各地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全业态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群体,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