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把手”遭遇飞来横祸 法院确认帮工关系获赔偿

23.06.2014  17:11
  看望打工的儿子时顺手帮了忙,不料却遭遇横祸受了伤,因劳动关系难确定,老汉索赔遭遇重重困难。近日,永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受伤责任纠纷,依法确定了双方为帮工关系,判处被告对原告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2013年8月,郭老汉到永安某石材店去看望在该处打工的儿子小郭,恰逢当时该店运来一车石材,因人手紧缺,该店的管理人员赵某就请郭老汉帮忙卸石材,并答应卸完货后给付工钱80元。于是,郭老汉便与赵某、儿子小郭及一名搬运工一起卸货。谁知,石材卸到一半时,边上的石材突然倒下,砸伤郭老汉的左小腿。小郭当即拨打120,将父亲送往永安市立医院治疗。经福建恒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郭老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庭审过程中,原告郭老汉认为,他被管理人员赵某叫去帮忙卸货,并得到卸完货付80元工资的承诺,所以双方属于临时雇佣关系,而自己是在提供劳务时左小腿受伤的,该店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石材店业主刘某认为双方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帮工关系,自己并没有承诺支付工资给郭老汉,老郭到其店里是主动帮忙的,并且是意外事件受伤,双方均无过错,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责任分担。

  经审理,该院认为,因被告始终不承认有支付工资给原告,故原告帮忙卸运货物的行为,构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而原告无偿帮被告卸货,在卸货过程中,被告未明确表示拒绝,其是实际受益人,所以双方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因石材突然倒下,砸伤原告左小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原告在从事卸运石板材工作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失,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酌情承担总损失的10%。最终,该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56779.2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