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9.05.2015  11:44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8日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保护放在首位,对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作出规定。

  条例树立规划的权威,规定“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村及居民,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条例严格限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对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经营,条例规定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禁止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风景名胜区游览条件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损失的补偿。(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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