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法院:不知情预购被查封房屋 判决被告退还购房款

22.09.2014  18:38
  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协议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后,才发现所购房产居然已被法院查封。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黄甲某、黄乙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已支付的部分购房款。

  2013年1月28日,在某房产中介的居间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甲某、黄乙某(二被告系夫妻,黄乙某委托黄甲某办理讼争房屋的抵押、转让、过户事宜)签订《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购买坐落于厦门市集美某小区房产,购房款总计9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部分购房款31万余元。之后,原告发现该房产原是被告向银行抵押借款所购,因二被告连续三个月未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已被银行诉至其他法院。该讼争房屋也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以实现银行的抵押权。受到欺骗的王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后被告黄甲某被集美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近日,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由于二被告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该协议书,并要求二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甲某、黄乙某签订的《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讼争房屋被查封,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应予以支持,扣除被告主动退赔及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的部分外,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三万八千余元。

  法官提醒:购房问题已成为影响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购房者在购二手房过程中需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一是严格审查房屋的权属。签订购房协议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证明,并到土房局查询房屋上负载权利的情况;二是认真审查出售房屋一方的资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平台查询房屋出售方是否为被执行人,避免所购房屋在办理过户之前被法院查封;三是尽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且明确一旦因出售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顺利过户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