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四审”:严限地方政府举债 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昨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历经三次基础上审议形成的四审稿,对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国库业务经理等在前一次审议中备受关注的问题都进行了修改,并重点强化了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约束,细化了一部分预算公开、预算监督的规定。
现行预算法制定于1994年,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有“经济宪法”之称。预算法的修改从2004年就列入立法规划,但因为涉及范围广,问题重大,争议较多,至今已跨越三届人大任期。其一审稿草案于2011年底公布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和三审稿的审议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和2014年4月。
据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相关人士介绍,此次四审稿的修改集中体现了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其修改思路更加全面、深刻,有利于规范预算管理和加强人大监督。
修法重点:从严限制地方政府举债
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是草案三审稿一个较为重大的修改,多名常委会委员也在审议环节对此提出了意见。在汇总上述意见的基础上,四审稿对原则性规定未做重大修改,但进一步在程序上限制了地方政府举债的自由度。
具体的修改包括,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修法重点:充实预算公开和监督的细节
四审稿对预算公开的细节做了一些微调。一是规定公开预算时,应当将向人大报告的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开;二是将草案三审稿第十四条第三款中要求公开“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修改为公开“政府采购的情况”,扩大其范围;三是要求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而与预算公开相应的预算监督环节,由于多名委员建议完善各级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四审稿也做出了相应调整: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和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规定各级人大应当对预算草案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妥当进行重点审查,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应当对决算草案中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此外,草案还增加了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县乡级人大进行某些工作程序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和基层人大代表旁听、履职的内容。
修法重点:允许省级地方政府增列赤字
相比三审稿对地方政府各级预算“不列赤字”的倾向,四审稿则具体规定了允许增列赤字的情形。例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收支平衡的,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此外的修改还包括,将“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明确为一般情形,列出了“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的除外条款;基于国库管理体制改革还在进行,恢复现行预算法“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等等。
昨日起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项法律草案,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多项报告,并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等其他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