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四审:地方举债只用于公益资本支出

26.08.2014  11:23

预算法

新京报讯 “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用途,四审稿明确提出上述要求。据新华社报道,四审表决通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可能性很大。

地方举债应有稳定偿还资金来源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今年4月三审时,地方政府性债务“开闸”。但如何设置地方债的“防火墙”,“隔离”“开闸”带来的风险和隐患,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议题。

对比三审稿,四审稿采用了三审稿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债主体、举债规模、法律责任方面的设计。举债主体仍是省级地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律责任仍是违法举债者可被撤职、开除。

在此基础上,四审稿从预算公开、预算审议、资金用途、风险机制四方面,增加了四项地方债新规。

预算公开,要求地方政府公开预算时,同步公开债务情况,“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预算审议,各级人大审议预算时,重点审查“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同时,四审稿限制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用途,“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并要求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举债仍需要国务院审核

对于四审稿的上述新增内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韦森等知名财税专家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四审稿“打开了地方债‘前门’,但也堵住了‘后门’”。

严格意义上来说,草案虽然允许地方政府举债,但并未赋予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权。省级地区是否能举债、举债额度,都要通过国务院审核。也就是说,四审稿对地方债风险防范的思路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施正文表示,目前,举债的地方政府层级以市县级为主;审计署此前披露的变相举债等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也以市县级地方政府居多。因此,“目前情况下,行政管理方式能有效预防地方债风险,堵住了‘后门’。

但他同时强调,三中全会强调“市场起决定作用”,“地方政府性债务是一个市场问题,下一步还是应该推动地方债市场成长,借助市场的力量而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力量,完善地方债市场。比如通过完善的而且真实可信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使资金状况不好的地方政府,不是发债发不出去,就是筹资成本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