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改与财税体制改革“合拍” 专家称仍存问题
8月31日,历经三届全国人大雕琢,新预算法终出台。
预算法一直与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相伴而生。20年前,预算法颁布后,分税制改革启动;20年后,新预算法审议通过时,新一轮财税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将于近日发布。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韦森、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等专家普遍认为,预算法修改后解决了原预算法存在的一系列原则性问题,将开启财税体制改革的新格局,但仍有问题待解。
博弈 修法主导权纠结近十年
原预算法1994年颁布后,1997年全国人大就提出修改动议,直到2004年,修法才正式启动。但启动修法后,修法主导权与国库管理权这两个问题,纠结了近十年。
复旦经济学院教授韦森参与过相关修法专家座谈会。他曾如此形容修法主导权博弈,“人大想给财政部戴‘紧箍咒’,财政部要‘量宽松衣服’”。
据其回忆,2006年,由人大主导起草的第一个草案,就曾向相关部门、机构征求意见。但该草案因部分分歧没有通过,修法随之搁置。
2009年,修法再次启动,但起草单位变成了两家,“先由全国人大预工委和财政部分别起草一份草案,最后再‘拼出’一个双方认可初稿。”韦森说。2010年二审时,初稿公开征集意见,公众质疑焦点之一是部门立法痕迹,写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字样的“授权立法”条款达15条。
国库管理权的博弈,同样激烈。原预算法确定的是“央行经理制”,“中央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但二审稿、三审稿都删除了这个条款,改为“国库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围绕国库管理权,财政部曾致函中编办;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国库局局长刘贵生曾公开表态,阐述各自理由。财政部认为“央行经理制”应改为“代理制”,否则有职能重叠、越位现象;央行则强调,央行经理国库才能体现出职责分离和权力制衡。
两大问题争议难解,同时原预算法与财税体制的冲突越演越烈。例如原预算法严禁地方政府举债,但多地政府利用平台公司暗箱发债。且草案立法宗旨一直是“健全国家对预算管理”,停留在“管理法”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