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闽将17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实施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近日研究决定,将17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委托)部分开发区、新区实施。
本次下发(委托)实施的权责事项分别为: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许可,职业病诊断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审批,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含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出版物批发单位或者出版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测绘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实施范围为:
8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元洪投资区,福州、福清融侨、漳州招商局、东山、泉州、龙岩、东侨等经济技术开发区)、7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厦门火炬、漳州、泉州、三明、莆田、龙岩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新区和武夷新区。
根据通知要求,对下放(委托)部分开发区、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下放或委托的事项原则上由开发区、新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发区、新区范围内实施;开发区、新区具备承接能力和条件的,也可直接组织实施。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做好下放(委托)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衔接工作,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不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要坚持“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以服务开发区、新区经济发展和企业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简化优化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营商环境。(记者 严顺龙)
下放(委托)部分开发区、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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