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广场舞音乐或将收版权费 民众批“欺人太甚”
15.01.2016 13:37
本文来源: 新华
未来公园的大叔大妈播音乐跳舞,可能要向著作权人付费
对台湾民众来说,未来若想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可能要付费了。台湾“智慧财产局”13日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原本“非以营利为目的”,皆在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但“智财局”推动“修法”,此修正案若通过,未来“经常性非营利使用”也不能主张为合理使用,像是银发族经常在公园放音乐伴舞,就必须向著作权人付费。
“智财局长”王美花表示,“修法”后,未来公园的阿公、阿嬷播音乐跳舞或机关学校中午固定播放音乐,需取得权利人许可,否则恐遭请求支付授权金。如此“修法”引来岛内民众反弹,被批“欺人太甚”。
据悉,台湾1997年修正“著作权法”时,将原本第55条第2项,“即使是非营利使用,仍应支付报酬”的内容删除,可见当时的“修法”是正面肯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为合理使用范围,因此,此次“智财局”“修法”被质疑“倒退了19年”。
对此,台北市议员梁文杰在脸书上贴文表示,“搞什么东西啊?知道这样会让多少人随时触法吗?”他也痛批“智财局”,有必要这样讨好音乐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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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2016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