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规定非税收入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16.12.2014  12:42

  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拟规定非税收入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东快讯(记者林娟)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出通知,将《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办法(草案)》拟规定“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

  《办法(草案)》明确,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执收单位负责执收;应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规定直接缴入国库;缓收、减收、免收和退付等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税收入实行收支分离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办法(草案)》提出,将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应当统筹安排的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草案)》还规定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什么是非税收入呢?《办法(草案)》将目前我省非税收入的范围明确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等七大类。同时明确,除税收外,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畴。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24日前,通过“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收,邮编:350003;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