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销售香港药 三老板以销售假药获刑

07.05.2015  00:23

网店实体店非法销售假药 三老板被判刑

 

      福建检察网5月6日讯(李育新)利用开网店、实体店的机会,顺便卖一些从香港买来的药品,结果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几个人分别被判了刑。泉州丰泽区检察官提醒,药品、烟草等均属特殊商品,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才能销售。                                  

      2009年3月份以来,林某在泉州市区宝洲街家中,通过互联网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主要销售服装等。2012年底,林某向其朋友凌某(另案处理)购买香港“公牛牌”风湿灵药品并通过互联网转售给网上客户从中牟利。经查证,自2012年底至2013年6月,林某通过网店销售香港“公牛牌”风湿灵药品约计2400瓶,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8000元,从中非法牟利约计人民币4800元。2013年10月11日,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暂扣于公安机关。

      2011年以来,黄某在圣湖路经营服装店,主要经营范围系销售服装。2013年2月份以来,黄某擅自从香港购买“安乐大仙消炎膏”、“法国双飞人药水”等药品在该服装店销售。经查证,自2013年2月至2013年4月,黄某在该服装店销售上述药品,并从中牟利约计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23日,黄某被抓获归案,并查获了价值人民币2872元的30种药品。

      2013年9月10日,许某在田安路经营一家食品商行,主要经营销售进口食品、乳制品等。后来许某擅自从香港购买“公牛牌风湿灵”、“青草牌青草油”、“法国双飞人药水”、“正安堂小儿感冒素”等药品在该店销售,经查证,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3年11月12日,许某在该商行销售上述药品金额约计人民币1万元,从中非法牟利人民币2000元。

      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林某、黄某、许某销售的上述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认定为假药。三人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假药。

      丰泽区检察院先后以销售假药罪对3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因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3人拘役并处罚金。

      经办检察官介绍,上述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属于药品,但是没有标识进口注册证号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号,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符合《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依法按假药论处。

      按照《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