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非法证据排除需要清晰的价值判断

10.12.2014  12:04

  据多家媒体报道,目前,最高法正在就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细则征求意见。意见稿共计40条具体内容,涉及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疲劳审讯、超期羁押的被告人供述是否排除等问题,并有望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毫无疑问,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司法改革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四中全会决定将对本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起到重要指引作用。2010年5月,最高法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司法实践中,尽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已有所突破,然而,该规则的落实仍差强人意,启动排除程序的案件不在少数,但因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而宣布无罪的案件寥寥无几。从总体来看,由于法律对变相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尚未明确,法院在具体行为认定上仍有分歧,这是多数法院不敢贸然而动的根本原因。时隔4年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迎来了细则制定,解释文件或将首次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予以明确,将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

  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赤裸裸的肉刑逼供几乎难寻踪影,因为这些痕迹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验伤很容易被发现,但取而代之的是变相的刑讯逼供。消灭这些变相的刑讯逼供行为,依赖司法解释对于刑讯逼供行为采取更为严格的定义,并以明确列举的方式予以禁止。目前看来,细则不仅扩大解释了刑讯逼供行为,将现实中存在的变相刑讯逼供列入非法证据的行为,同时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在不少法律界人士看来,如果这一轮改革禁止疲劳审讯、非法拘禁、暴力损害近亲属利益威胁、引诱、欺骗和重复审讯等问题,并在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这将是很大的进步。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该是一个有机完整、运作自如的体系,我们必须承认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困难,很大程度上源于操作程序欠缺。这是在四中全会司法改革要求下,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主要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要司法者真正认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并在司法实践中批判性地、审慎地考量证据的效力。12月4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份河南焦作中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提到,一些法官对该规则没有十分清楚的价值判断,在思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时,受访的42名法官仅12名是以裁判者的视角,而其余则采用控方或辩方的视角。这是长久以来的思维定式所决定的,在考量证据效力时天然地偏向于公诉机关的证据,无保留地信任证据的效力。在这个意义上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并明确司法者必须予以排除的义务,也是对法官作为裁判中立者这一角色的维护,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