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非法行医治死人 赔偿家属47万元获刑
25.12.2014 11:05
本文来源: 新华
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却为他人看病输液,结果造成就诊人死亡。
12月24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构成非法行医罪,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黄某在漳州市区北环城路木材市场经营一家药店,该药店虽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且黄某具有临床医学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具备开药店职业资格,但黄某的职业工种仅为药剂员,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可是,黄某却在店里兼任起医师为他人看病输液。
今年5月15日下午4时,受害人傅某身体不适在妻子的陪护下来到黄某的药店,黄某对其诊断后,便对傅某开处方药2克头孢噻肟钠,并且未按规定进行皮试,即将2克头孢噻肟钠加入250毫升盐水直接对傅某进行输液,输了约30分钟,傅某的妻子见丈夫不断的抽筋喘大气,便让店老板黄某下楼。黄某见情况不妙,便对傅某进行抢救,看到病人情况比较危重,黄某便开车于当日晚6时30分将傅某送到附近的正兴医院抢救。医院医生当时观察到,病人面色发青,已没有了脉搏,双眼瞳孔已经放大,虽经全力抢救,经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傅某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
为减轻罪责,案发后黄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70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并向法院缴纳了20000元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黄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事发时,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从轻考虑。
(通讯员 真坚 满荣 徐翔 记者 黄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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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2.2014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