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非法获取和转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01.08.2014 03:01
本文来源: 检察
福建检察网7月31日讯(朱灿明) 非法获取考生信息,欲转手在网上出售牟利。7月28日,漳州芗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其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去年6月间,杨某在芗城区新元城市花园其住所内,通过网络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一名不知名的QQ好友购买到福建考生余某等人信息6309条,此外,杨某通过这名QQ好友的介绍,也是利用QQ软件,从其他渠道非法获取来自北京考生个人信息6215条、河南考生个人信息4819条、山东考生个人信息12898条、辽宁考生个人信息10131条、福州GCT考生个人信息87条、上海考生个人信息4258条、河北考生个人信息20814条、江苏考生个人信息11510条。上述这些信息内容包括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2013年12月25日,杨某在其家中被民警人赃俱获,公安人员现场扣押了杨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并从中提取到福建等地的考生资料,并截取到部分聊天记录。
为核实杨某电脑内获取的他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办案的公安人员拨打了上述考生的电话,结果与杨某电脑硬盘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完全一致。通过拨打电话联系杨某电脑硬盘中标注“福建”文档信息中的3名联系人,三人通过短信回复个人身份信息与杨某所获取的个人信息核对无误。
由于这些信息尚未被杨某非法利用,未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所以法院从轻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随着国家法制的逐步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越来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或者买卖他人个人信息,都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轻者被提起民事赔偿,重者将负刑事责任。
个人基础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个人秘密,是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那么就离犯罪更近了一步。 公民个人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如果不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买卖、获取其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他人隐私信息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司法实践,只要行为人买卖几十条甚至十几条公民的个人信息,就可能构成上述罪名而锒铛入狱,所以,在日常的生活中不要轻易去窥视他人的隐私和泄露他人的信息资料,以免踩到法律的红线。
本文来源: 检察
01.08.2014 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