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被查 转移设备继续偷排

01.06.2016  10:00
  福建厦门一被告人在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先后2次租用场所进行重金属电镀加工,未配备废水处理设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宗献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以来,被告人刘宗献在同安区莲花镇租用了一个旧厂房,雇请技术工人周先全(另案处理),从事重金属电镀加工。刘宗献的电镀加工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亦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物处理设备,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2015年5月29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对该加工点进行检查,经现场取样及监测,该加工点非法排放的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上述加工点被查获后,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刘宗献擅自转移生产设备,将电镀作坊藏身农村村民旧宅院,于同年8月1日又开始进行电镀生产。加工点同样未配备废水处理设施。为掩人耳目,被告人还在宅内开挖封闭式地下水池,将排放口布设在车间的地板砖下,对外铺设长达2100多米的暗沟偷排电镀有毒废水,造成环境污染。2015年8月21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对该加工点进行检查,经现场取样及监测,该加工点非法排放的含重金属污染物仍然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宗献违反国家规定,经营五金电镀加工点,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经采样监测,其排放的含重金属污染物均超标。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宗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第一次犯罪行为被查获后,另寻地点再次作案,其行为具有较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依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需要“两手抓

  本案承办法官洪秀娟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近年来同安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以水体为主要污染对象,加工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污染物超标严重,动辄超标上千甚至上万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然而,许多犯罪分子经行政处罚后却不思悔改,伺机寻找更为隐秘的场所,转移设备再次作案。

  一方面,犯罪分子对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心存侥幸。如本案的被告人刘宗献,为躲避处罚着实是费尽了心思。另一方面,村民的不明就里、贪图小利助长了这种现象的发生。随着厦门市区产业升级,一些重污染加工点为逃避监管,纷纷向经济落后而交通尚可的农村地区转移,向村民租用旧房舍或废弃猪圈改造的简易搭盖开设电镀厂。那里年轻人外出打工,留下的老人小孩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更是欠缺,为了多收一笔租金,他们对这些临时加工点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帮助他们和公检法机关玩起“捉迷藏”的游戏。

  为杜绝这类现象再次发生,洪秀娟建议,要“两手抓”:一手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判后教育,督促被告人深刻认识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一手要加强宣传,使广大民众充分认识电镀等污染的严重性和违规排放的违法性,设置有奖举报热线,征集环保志愿者,使更多人积极投身环保工作,形成严密的环保监督网,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无处可藏。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