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9.03.2018  20:36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2014年颁布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1号,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非机动车管理地方规章,填补了我省此类法律空白。《办法》施行2年来,对调整、规范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规范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加强通行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因非机动车保有量巨大,管理仍存在较多问题,如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不规范,受城市道路交通资源影响,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不完善,“超标电动车”存在用量大、属性不明确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仍较普遍,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全省道路安全畅通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人民群众对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呼声日渐高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建议、提案,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规范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路权、完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保障通行安全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会同省公安厅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办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在非机动车管理中职责问题 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职责是对非机动车进行源头管理的关键。原《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等方面职责。《办法(修订草案)》在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增加了住建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及公共停车区域的规划建设的职责,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实施监督管理,据此,《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区域等有关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信、财政、交通运输、民政、旅游、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 此外,在法律责任中明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环节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并规定了对非机动车管理负有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非机动车通行条件有关规定 非机动车交通是城市慢行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备节能环保、成本低廉、通达性强等优点,尤其适应我省中小型规模城市的实际。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更多非机动车参与道路通行,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能源消耗,减轻大气污染。目前,我省城市交通中非机动车通行占比仍较小,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率较高,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在事故总量中占相当比例。上述问题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与我省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设定城市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和路网密度等方面,未充分考虑非机动车交通需求有关。道路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没有较好坚持“公交优先、绿色出行”理念,导致非机动车等慢行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未能实现良好衔接,影响非机动车的安全、顺畅通行。 有鉴于此,《办法(修订草案)》针对非机动车通行做了进一步规定。一是规定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和绿色出行优先”的原则,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机动车交通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增设“非机动车通行条件”专章,将国家和我省关于优先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方面的政策与指导意见予以吸收纳入,从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设计、规划与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通行和停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定了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应负的职责和建设标准。三是在法律责任中对因规划、设计、建设部门严重失职,造成城市非机动车道路及设施等通行条件严重缺失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问题 原《办法》第八条关于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标准乱象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仍存一些瑕疵。主要表现在:一是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有差异,经常导致同一型号的非机动车产品列入一设区市政府公布目录,而在另一设区市未能列入目录,无法申请注册登记,给非机动车生产厂商带来较大负担。二是有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尚未公布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导致非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无法开展。三是有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编制目录时标准把关不严,将部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和法律定义的车型列入非机动车产品目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能有效减少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许可的办理环节,减轻企业负担。此外,对全省非机动车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也有助于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据此,《办法(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对本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编制。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 (四)关于有动力装置驱动但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交通工具的管理问题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交通工具,对其如何管理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难点与重点。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虽然明确规定此类车辆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但对此类车辆如何管理并未明确。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标电动车”的性质认定,是施行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难点。由于省内不同地区对“超标电动车”性质认定见解不同,导致我省各地制定和执行“超标电动车”管理措施不一致,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一致,甚至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审理“超标电动车”交通肇事、醉酒驾驶等案件中,因对“超标电动车”性质的认定不同,相类似案件分别作出有罪和无罪的不同判决,导致执行混乱和司法不公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标电动车”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但由于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因此不能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也不能上道路行驶。据此,《办法(修订草案)》第五十条规定: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4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该草稿网页右侧的“草案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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