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靓号“一号两卖” 卖家被判赔违约金
13.06.2014 19:24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7月12日,原告郑先生向被告人方某购买其名下的电信手机号码180****5555,双方签订《号码买卖协议》一份,约定该号码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售卖给郑先生,该号码自出售之日起15个月内的花费全部由方先生付清;方先生若不按合同约定履行,除将已收取的号码价款全部退还外,还应支付两倍于号码价款的赔偿金。协议还就原、被告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做了约定,并由方某的弟弟方某某作担保。
2011年12月16日,方某持其有效证件前往电信营业厅补办该手机号码卡,致郑先生无法继续使用该号码。2012年4月19日,方某又将该号码过户给他人。事后,郑先生多次与方某、方某某交涉无果。2013年5月14日,郑先生便以方某违反协议约定为由,向城厢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方某返还价款1.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万元。诉讼期间,方某某偿还给原告2万元。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偿还号码价款1.5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手机号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方某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号码价款后,理应依约向原告提供号码,并保障原告正常使用该号码,但其却擅自补办号码卡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号码,已构成违约,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为号码价款的两倍即人民币3万元,故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扣减方某某以支付的2万元后,告方先生还应支付给郑先生1.5万元。
日前,城厢法院判决被告方先生应支付给郑先生1.5万元,被告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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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2014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