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青田建行原客户经理职务侵占850万元获刑7年

18.09.2014  00:39

中新网丽水9月17日电(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青法宣)17日,记者从浙江省青田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青田建设银行原客户经理李红芳职务侵占850万元进行审理后,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处没收财产10万;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建行青田县支行851.128817万元。

浙江省青田县是中国知名侨乡,青田人金先生为欧洲华侨,从事外贸生意,他从浙江省义乌市发货,同时在国内结算货款。2012年,金先生在青田建设银行开设账户,从意大利将欧元汇至国内建行账户。由于金先生本人长期在国外,这些资金都汇往其亲戚周某、季某、徐某开设的存折账户内,并将银行存折放在青田建设银行客户经理李红芳处,由李红芳帮忙代理相关结汇、转帐等业务。

2013年6月4日,金先生到银行办理欧元兑换业务用于支付货款时,被银行告知,相关账户内总计1275478欧元已被质押贷款为人民币860万元,已无法结汇,遂该案案发,之后李红芳于2013年6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来,2011年10月建行青田支行开展个人中高端客户代理制度,设立委托代理业务管理中心后,专门为部分外汇业务量大的客户进行了代理服务。建行经理李红芳利用其持有的“员工代理证”,凭借其所保管的周某、季某、徐某账户存折及掌握的密码,在不具有为客户办理存折质押贷款代理权的情况,多次将客户的存折质押并以客户的名义贷了款,将所贷得的款用于自己周转。

2013年3月下旬,李红芳以上述三存款户名义并用存折质押贷款用于炒现货,在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4月12日,将质押贷款490万元投入到炒现货并发生全部亏损。至案发,造成周某的质押贷款641.128817万元、季某质押贷款140万元、徐某质押贷款70万元,上述三客户存折质押贷款共计851.128817万元未能归还。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红芳作为建行青田支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开展的为客户代理工作中,在不具有办理客户存折质押贷款代理权的情况,以客户的名义并以客户的存折质押贷款用于个人周转及炒“现货”,造成三存款户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关系并不能成立,本质上系以客户的名义并以存折“质押”贷款的方式获取建行青田支行的资金,并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证券市场,造成巨额资金不能归还,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处没收财产10万,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851.128817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