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误会老婆被非礼 冲动伤人受刑罚

29.01.2015  13:15
  许多矛盾和纠纷往往只是因为一点误会而引发,若能冷静地聆听彼此的解释,便能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中秋节)20时许,在霞浦县福宁文化公园娱乐城门口,被害人吴某某被身后行人推搡致身体向前倾倒,手触碰到对向行人叶某某的胸部,叶某某的丈夫即被告人李某某在旁见状便质问其为何非礼自己的妻子,引发双方口角并扭打,被告人李某某拳击被害人吴某某头、胸等部位,又拳击上前劝架的王某某左眼部,后被旁人劝开。

  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宁文化公园娱乐城门口再次遇见被害人吴某某,便上前拉住他,双方再次发生扭打,被告人李某某拳击被害人吴某某胸部,在将吴推倒在地后,又脚踢其肋、胯、腰等部位,后被赶到的公安人员劝开。

  被害人吴某某被打致右侧6、7肋骨骨折并全身多处外伤,被告人李某某亦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7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已取得上述俩被害人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而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李某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