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裁决首例对钓鱼岛海域专属经济区行使司法管辖权案

19.09.2014  10:56

霞浦县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赔偿纠纷案,做出民事确认决定。据了解,这是目前国内/首例针对钓鱼岛海域/专属经济区/行使民事司法权的案件。 

      2014年6月27日,福建省霞浦县三沙宝银来捕捞有限公司所有的闽霞渔01003号渔船在东经123度16分、北纬26度46分,即钓鱼岛以北60海里海域沉没,致1名船员死亡,6名船员下落不明。经霞浦县三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公司与4名船员家属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每名船员赔偿款项共85万元,并向霞浦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霞浦县人民法院经查证及审委会会议讨论,确定案件发生海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我国对此区域依法拥有专属管辖权,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 (霞浦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任 陈言华:这个案件的话首先他是(时间)发生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2013年1月1号之后发生的,所以说人民法院就依据这个行使确认权利) (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 管建强:我觉得是有效地、很积极地维护了我们国家的主权的行为。这个案子在历史上来讲,是作为一个今后人们会反复提到的一个很有意义的证据,证明了我们中国始终对钓鱼岛进行管辖的。司法方面我所了解,这是中国第一例。)


编辑:张立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