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民间借贷预付利息不得视作本金

19.12.2014  02:14
  民间借贷本为常事,但是有时会遇到债权人在借出借款时事先将约定好的利息从借款中扣除,但是仍然以未扣除利息前的数额为借款数额,这样就导致了重复计算利息。遇到该类情况该如何计算借款数额和利息?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的判决阐明了在类似情况下借款数额应当以扣除利息后的部分计算。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某、康某某于2005年4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马某某于2012年6月10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交付时,被告马某某给付三个月利息2250元,之后再无支付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马某某陈述、借条、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康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虽然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但原告在庭审时自认在借款当时被告马某某扣除2250元作为三个月利息,该2250元依法应认定为预先扣除利息不应计入本金,被告马某某实际借款金额应为47750元。故被告马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50元及按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相应的利息。因上述借贷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被告马某某、康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4775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的利息。 责任编辑:曾还彪